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原告林財喜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財喜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呂理政即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6 日起擔任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又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民事訴訟雖業經判決確定,然因不及製作清算完結表冊,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11年5月1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5月16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1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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