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馝芳達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債務人謝佳妤、吳杰宇、劉楷(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