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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抗告人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抗告人
人 陳淑霞
抗告人
邱信堯
抗告人
吳彥彬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興創有限合夥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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