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原告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抗 告 人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霞 抗 告 人 邱信堯 抗 告 人 吳彥彬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興創有限合夥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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