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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永元

  • 當事人
    青山塾股份有限公司

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青山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子瑄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查本票上記載「此本票僅用於合約履約擔保」之限制本票兌付範圍等字樣,顯然發票人就系爭本票之兌付範圍,附加限制條件,顯然違反本票無條件兌付之本質,該此本票顯屬無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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