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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詹皓羽、錦誠技研有限公司、陳錦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錦誠技研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詹皓羽、陳錦同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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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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