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明
- 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相對人
-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面額4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1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