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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相對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面額4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1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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