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聲請人
王泓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水輕旅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相對人前已就上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72號裁定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就同一判決再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且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係就尚未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