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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聲請人
孫永城
相對人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相對人
黃建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2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40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撤回強制執行狀、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2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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