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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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