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潘曉萱

聲請人
郭清山
相對人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