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傅思綺

抗告人
陳曉燕
代理人
唐肇澧
相對人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和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