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吳姵萱
- 代理人
- 林珪嬪律師
- 相對人
- 陳聖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離婚併請求酌定親權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轉用委任狀、桃園市八德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88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