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9號
- 原告
-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 被告
-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0,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