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