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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曉微

上訴人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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