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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7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佩玲

原 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綋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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