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洋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承洋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鼎
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之111年度建字第14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306,000元【計算式:1,386,000元+1,920,000元=3,30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