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洲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