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