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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被告
美立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3,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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