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露
- 被上訴人
- 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鎂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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