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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