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宣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家群
- 訴訟代理人
- 賴頡律師
- 被告
- 陸軍步兵第109旅
- 法定代理人
- 邱鼎宗
- 訴訟代理人
- 葉祐華
楊程凱
吳子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被告,嗣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具狀變更以陸軍步兵第109旅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郝思源,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邱鼎宗,並經被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21頁),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11月26日訂立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龍華營區103等10棟兵舍粉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約定完工日期為110年12月17日,當日被告另召開系爭工程開工協調會議(下稱系爭會議)變更系爭工程之工法,原告遂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申請停工,卻未獲被告置理,而原告為求完工仍按系爭會議約定之工法施作,詎被告竟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已施作部分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1萬9,686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1萬9,6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並未同意原告因變更設計而得申請停工,是以原告延誤履約期限,遭其以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之約定終止契約,顯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其自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4款之約定,扣發原告之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58頁,並由本院依論述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㈠兩造於110年11月26日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原約定完工日期為110年12月17日。
㈡原告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故申請自110年12月7日停工,待停工原因消滅再行復工。
㈢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予原告,表示系爭工程施工工期已落後百分之50.07,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之約定,通知終止合約。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一第15頁)。經查,系爭承攬契約業經終止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至5頁、卷二第261頁),則依上開約定,如該終止非因政策變更或可歸責原告之事由,原告即得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
㈡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是否可歸責於原告:
2.是自上開系爭工程變更設計之經過觀之,系爭工程之所以進度落後,與系爭工程之工項、數量變更致影響工程進度,以及被告遲未與原告確認變更設計之工項及數量,難謂無關,被告猶以系爭工程進度落後為由終止系爭承攬契約,自非得逕認可歸責於原告。
㈢原告即得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
1.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難認可歸責原告,已如前述,且本件亦未見有何政策變更致系爭承攬契約需終止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而就原告已完成之工程部分應如何計價,經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台灣經濟研究院)派員至現場勘查,並蒐集相關市場資料後,鑑定確認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工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該等已完成項目之計價則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台灣經濟研究院114年4月9日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存卷足查(見鑑定報告書第165至169頁);又上開鑑定之計價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59頁),應屬可信。
2.是以,原告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58萬5,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予准許。
㈣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難認可歸責原告,業經說明如前,被告自無從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4款之約定,扣發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㈤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工程款,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於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被告請求(見本院卷二第256至25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原告雖主張業以變更聲明狀繕本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8頁】,惟並未證明其確已送達被告,無從據以起算遲延利息)。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得一併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114年5月16日起算。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8萬5,062元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項目):
附表二(原告已完成項目應如何計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經查,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後,隨即於同日由被告召開系爭會議,會議中因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單價分析表所載之工程項目表示疑義,經討論後,最終作成結論:1.外牆工項以1:3水泥砂漿實施填補,再實施油漆粉刷;2.室內隔間採AB膠填縫,並上一層批土,後續再實施水泥漆粉刷;3.其餘施工品項均照契約實施等情,有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至21頁),堪認兩造就系爭工程確有變更設計之情形,則原告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頁),實非無據;然被告卻未就原告變更設計之要求為任何回復,逕於110年12月16日以系爭工程施工工期落後為由終止系爭承攬契約,此有被告110年12月16日陸六榮樂字第1100203649號函文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頁)。 施工棟數 修整項目 是否完成 備註 A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龜裂於最左側寢室靠走廊牆面,屬非矽酸鈣板牆面,不在範圍內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但有瑕疵 龜裂於一處牆面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B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但有瑕疵 龜裂兩處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C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D 1.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2.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E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F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G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H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I 1.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2.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3.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未完成 未刷漆 5.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已完成 K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已完成 2.牆面補土復原(含清潔打底、水泥砂漿補填抹平) 未完成 工程項目 細項 鑑定決定價值 小計 修繕工項 A棟 136,925.00 481,511.82 B棟 144,910.60 C棟 15,190.50 D棟 0.00 E棟 6,795.00 F棟 32,898.80 G棟 41,007.20 H棟 48,378.32 I棟 770.00 K棟 54,636.40 其他工項 假設工程 12,020.00 58,724.16 品管及材料檢驗費 7,212.00 施工環境保護費 4,447.00 職業安全衛生費 6,010.00 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 29,035.16 稅 (修繕工項+其他工項)*5% 27,011.80 間接工程 營造綜合保險費 13,161.00 17,814.00 空氣汙染防制費 4,653.00 總計 585,061.78 備註:各項金額之細項計算內容見鑑定報告書第152頁至164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