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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整聲字第1號

撤銷緊急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容慈

聲請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梁哲睿
即重整人
黃振哲
即重整人
黃志堅會計師
代理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

鍾元珧律師

陳瑩柔律師

吳宛怡律師

楊芝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前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109年度整聲字第1號為緊急處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整聲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延長裁定)延長其效力。其中系爭裁定主文第1項、第3項之處分,依公司法第295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已於本院裁定准予重整時失其效力,惟主文第2項「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含專利權等一切有體或無體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仍屬有效,茲因英格爾公司之重整計畫如經本院認可後,即應由重整人予以執行,為使重整人得依重整計畫處分英格爾公司之不動產,有必要撤銷系爭處分,而於本院撤銷系爭處分後,先前基於系爭裁定對英格爾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限制登記事項,自應予塗銷等語。並聲明:㈠撤銷系爭裁定所為之系爭處分及系爭延長裁定。㈡對系爭不動產之緊急處分限制登記事項,應予塗銷。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上開規定可知,法院依公司法第287條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有90日期間之限制,縱有延長,延長期間亦不得超過90日。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於109年6月5日以系爭裁定為系爭處分,有系爭裁定可參。而系爭裁定於主文第二項就系爭處分所為之內容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含專利權等一切有體或無體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可見系爭裁定已明白記載系爭處分有效之期間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而該處分乃於109年6月5日公告,故系爭處分之有效期間原應於109年9月2日屆滿。嗣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系爭延長裁定延長其效力,該裁定之主文內容乃為「本院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一○九年度整聲字第一號緊急處分裁定,應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三日起延長九十日」,故系爭處分之有限期間因系爭延長裁定而延長為「自109年9月3日起算90日」,而應於109年12月1日屆滿。

四、從上可知,系爭處分之有效期間已於109年12月1日屆滿,故自109年12月2日起,系爭處分已失其效力,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系爭裁定所為之系爭處分及系爭延長裁定,顯無必要,於法亦不相符,是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聲請人雖又聲請將系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就不動產之限制登記是否應予塗銷一事,原則上乃屬地政機關之權限,應由地政機關綜合現有資料予以判斷,聲請人既未提出任何本院得以命地政機關就不動產限制登記予以塗銷之法律依據,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礙難准許,應予駁回。另為免地政機關對於系爭處分業已失效之情事漏未審酌,本院將發函通知地政機關,由地政機關綜合所有資料依其職權辦理,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不動產地號/建號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7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8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9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0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1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2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4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5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  1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1 建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  22 建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整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緊急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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