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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震武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佩娟
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起調整至早班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

資條或薪資戶存簿影本。

2.陳報聲請人是否仍於「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台灣沃克有限公司」等處打工?其

收入為何?現是否仍有其他兼職?如有,請併陳報兼職單位及

收入情形。

3.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

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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