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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謝清昕律師
相對人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程序費用,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聲請已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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