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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郭勝詮、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郭紫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郭勝詮、郭紫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得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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