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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林常智傅思綺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
    李秀發、劉定燊

  • 當事人
    顏碧頤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秀華陳振揚黃竩芳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顏碧頤 訴訟代理人 王清妙 被上訴人 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發 被上訴人 陳秀華 陳振揚 黃竩芳 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燊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 被上訴人 江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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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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