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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勝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瑧儀
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三石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建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為比對上開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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