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劉哲嘉

  • 當事人
    林秀穗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林秀穗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8號、110年度存字第62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秀穗所提存之擔保物即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及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林秀穗所提存之擔保物即現金捌萬元,合計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准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股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予明定。而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以裁定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者,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變換前之提存物,在經濟上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94號裁 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就鈞院111年度存字第468號、110年度存字第62號之擔保提存事 件為相對人提供擔保。茲為順利籌措擔保,爰聲請准以附表所示方式變換為等值之有價證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存字第468號、110年度存字第62號擔保提存事件等案卷宗資料查閱無誤,堪 信為真實。又本件聲請人所欲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變換之,經查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網頁資料附卷可參,堪認應具有流通性及變現性。復以上市股票裁判前一日(111年10 月26日)之收盤價格計算有價證券之價值計算: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34.6元、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85.4元、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16.6元、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23.9元、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68.6元、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12.5元計算結果,附表所示之股票總價值應計為新臺幣(下同)140萬7,000元,高於聲請人林秀穗原供擔保之提存物金額100萬元定期存款單、8萬元現金連同自提存時即110年1月15日、111年3月22日起至本院裁定之日即111年10月27日止所生孳息。審酌附表所示之股票具 流通性及變現性,價值亦高於原供擔保之提存物金額暨所生孳息,是聲請人聲請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代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編號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股數 收盤價 (111年10月26日) 總價 (新臺幣) 1 2608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34.6元 346,000元 2 2548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4,000 85.4元 341,600元 3 9907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6.6元 166,000元 4 2520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00 23.9元 191,200元 5 13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 68.6元 137,200元 6 3481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8,000 12.5元 225,000元 總 計 1,407,0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