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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1至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30/10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然原告未陳報足以核定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無從據以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不含土地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屋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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