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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

給付代操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巨岩環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操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操費新臺幣(下同)5,26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69,935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水污防治處理設備返還原告,而該等設備依原告陳報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76,371元,應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76,371元。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546,306元(計算式:5,269,935+1,276,371=6,546,3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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