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8號
- 原告
- 葉秦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蘭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麗蘭依訴之聲明第1項賠償交易性價值貶損新臺幣(下同)106萬元,及請求被告恆長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訴之聲明第3項返還居間報酬10萬6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16萬6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則因有後述事項而無法核定,該部分留待原告補正後續處。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
二、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未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也就是原告未具體說明就該部分事實希望法院如何判決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原告具體陳明就該部分是否及究竟欲提起何種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