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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林春長

  • 當事人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門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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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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