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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被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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