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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陳佳鎮、黃雅瑄

  • 當事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 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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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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