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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
    曾恒次、劉瑞梅、張博俊

  • 原告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林鈺智林文昌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銘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次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被 告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被 告 林鈺智 林文昌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 告 何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3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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