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4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