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金童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確認之股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09元(汶采紙印花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109年底股東權益2,552,140元,發行股數16,000股,1,000股價值為159,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