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慧明顧問有限公司、江振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芬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債權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第1項、第2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