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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30%計算,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年5月間買賣實價登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0元,有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資料可稽,30%為51,0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800元(第二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經濟目的相同,依金額較高者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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