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林春長
- 當事人邱子豪、康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邱子豪 被 告 康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陳浴仁 梁桂添 游泳 曹芬 汪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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