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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晧倫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遠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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