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林啟雄
- 原告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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