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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袁雪華

原 告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原 告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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