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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皇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隆

送達地址 桃園市○○區○○○路0段 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智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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