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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38,56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5,000元(計算式:885,0003=2,655,000)。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093,566元(計算式:4,438,566+2,655,000=7,093,5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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