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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彭怡蓁

上訴人
即被告
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鵬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三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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