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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智翠

何素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00元(即預估修復費用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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