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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文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瑛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6,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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