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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胡人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裕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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