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立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泳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並非就身份關係為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開請求,並未具客觀交易價額,上訴人因此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估算,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