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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嫻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北翔實業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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